2013年8月11日
① 堆放场地应为平整的硬地面,箱体应按组装顺序有序堆放,相互间应留有一定的间隙,当为多层箱体堆放时应加设临时固定安全措施。
② 对开洞口后刚度削弱的箱体,应在运输、吊装中采取临时加固与防护措施,防止箱体、门窗和外设零配件碰撞损伤;
12.1.6 原材料及成品应执行进场验收制度,应核对材料的牌号、规格、批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和检验报告,并检查表面质量、包装等;对涉及安全与承载功能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对箱体成品的现场检查验收,应对所有箱体成品进行外观质量和几何尺寸的检查验收。
12.2 现场安装和允许偏差
12.2.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安装应合理选择起重吊装设备。选用非定型产品作为起重设备时,应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并应经评审后再组织实施。对于有较大开孔后刚度削弱的箱体,应采用专用吊装架吊装。
12.2.2 吊装用钢丝绳、卸扣、吊钩等吊具不得超出其额定许用荷载,专用机具和工具应满足施工要求,并经检验合格。
12.2.3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安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构件宜划分成吊装流水段安装,流水区段可按建筑物的平面形状、结构形式、安装机械规格和现场施工条件等因素划分;
② 箱体吊装与安装过程中应保证整体结构形成稳定的结构体系,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撑结构等措施;
③ 不得利用已安装就位的箱体构件起吊其他重物。不得在主要受力部位加焊其他物件;
④ 箱体安装前应先对连接角件之间的距离、孔边距等相关尺寸进行测量,并在安装过程中进行调校。若采用加垫块调整偏差尺寸时,可采用不多于一块的整体垫块,并在定位后与角件焊接牢固。
12.2.4 集装箱组合房屋基础顶面标高与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2.2.4的要求。
表 12.2.4 基础顶面与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
基础顶面(支撑面) | 标高 | ±3.0 |
水平度 | L/1000 | |
地脚螺栓(锚栓) | 螺栓中心偏移 | 5.0 |
螺栓露出长度 | +30,0 | |
螺纹长度 | +30,0 | |
预留孔中心偏移 | 10.0 |
12.2.5 集装箱组合房屋主体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12.2.5的规定;梁与框架等构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表 12.2.5 主体安装的允许偏差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图例 |
箱体底座中心线对定位轴线的偏差⊿ | 8.0 | |
多层箱体整体垂直度⊿ | ≤H/800+10并≤35.0 | |
单层箱体垂直度⊿ | 10.0 | |
箱顶标高⊿ | ±8.0 | |
建筑物的平面弯曲α | ≤L/1200并≤20.0 |
12.3 除锈和涂装
12.3.1 箱体与钢构件除锈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的规定。当设计文件未作规定时,工厂制作应选用喷砂或抛丸除锈方法,并应达到Sa2½级除锈等级;工地小范围采用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时,应达到St3等级要求。对室内或室外构件,涂装涂层应分别不少于4道或5道;干膜总厚度应分别不小于200μm或240μm。
12.3.2 现场焊接部位应仔细清除焊渣和污垢后重新进行涂装。
12.3.3 除锈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可见的返锈、结露和再次污染,并宜在4h内进行底漆涂装,在车间内作业或湿度较低的晴天不应超过12h。涂装后4h内不得雨淋或置于潮湿环境中。
12.3.4 钢结构防腐涂装完成后,构件的标志、标记和编号应清晰完整。
12.3.5 钢结构的防火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涂装防护,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 构件钢材表面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严格按照现行协会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的规定进行。
②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施工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和防腐涂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③ 防火涂科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同厂家的底漆、防火涂料、面漆配套使用时应进行兼容性测试。
④ 涂装施工中,应经常检测涂层厚度,直到干膜厚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钢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涂料或其他防火材料填堵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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