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3日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 CECS 334 : 2013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模数协调
3.3 平面与空间设计
3.4 室内环境
3.5 建筑设备
3.6 环保与节能
4 模块化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模块组合
5 外围护结构构造
5.1 一般规定
5.2 外墙与外门窗
5.3 屋顶
5.4 架空地板
5.5 外部附属构件
6 内部构造和内装修
6.3 楼(地)板和吊顶
6.4 卫浴间
6.5 管线空间
6.6 楼梯、电梯
6.7 内装修
7 建筑防火和防腐蚀
7.1 建筑防火
8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2 结构材料和设计指标
9 结构设计
9.1 结构计算
9.2 箱体结构的强度与刚度
9.3 箱壁开孔与加固
10 结构节点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2 节点构造
11 地基基础
12 施工及验收
12.1 一般规定
12.2 现场安装和允许偏差
12.3 除锈和涂装
1 总则
1.0.1 近年来,集装箱组合房屋因其建造灵活和可利用再生资源等特点,在国内外已有一定规模的应用,但在国内尚无相应标准可供遵循,本规程的制定可作为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依据,对规范、推广其应用和保证工程质量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0.2 根据国内外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建造和使用经验,其适用范围以低层和多层公用性房屋为宜。如经济型酒店、汽车旅馆、旅游区度假房屋、小型公寓及工地办公、生活用房等。近年来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公司已在国内外建成珠海学生宿舍(2层)、青岛便捷酒店(3层)、斗门工人宿舍(3层)、辽宁度假村(3层)、坝上草原汽车旅馆(3层)、张北滑雪场别墅房(2层)、伦敦快捷酒店(7层箱框结构)等多个工程项目,最近还在俄罗斯9度地震区建成了6层叠箱结构的快捷酒店,积累了较多的工程实践经验。本条根据国内外应用经验提出了集装箱房屋适用高度与层数的规定。
2 术语
本规程涉及集装箱和建筑钢结构不同的专业,为便于规程的理解和应用,本节对一些重要的术语定义作了规定。
3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国内外应用经验表明,经合理布置、组合,集装箱组合房屋仍可适用于各类低、多层居住与公用建筑中,如低、多层住宅,公寓,经济型酒店,办公,营地房屋等。本条提出了集装箱组合房屋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再生资源的利用和低碳经济的政策要求,当符合技术经济条件时,在工程中采用既有集装箱较为合理。既有集装箱主要指不能再承担运输任务,但经修理仍可作为建筑结构使用的集装箱,也包括某一次使用后因空箱返运不经济的可用集装箱。使用既有集装箱符合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技术政策并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故宜优先采用。此外,在集装箱房屋的设计、建造与使用中,还应注意体现以下优势:
(l) 利用既有集装箱,体现资源的节约与持续利用。
(2) 集装箱模块单元的室内装修与设施在工厂预制安装,减少现场劳动,提高产业化水平。
(3) 利用模块化特性,使箱单元具有互换性和重组性,便于预制、建造、搬迁和再利用。
(4) 保持集装箱的运输特征,提高运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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